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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26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许旋与山东燕化塑业有限公司、济宁金利达电动车研发检测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旋,山东燕化塑业有限公司,济宁金利达电动车研发检测有限公司,金乡县宏泰冷藏加工有限公司,山东浩博实业有限公司,李雷刚,张慧君,李纪响,孟宪霞,冯艳艳,耿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2683号原告许旋。被告山东燕化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雷刚,经理。被告济宁金利达电动车研发检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大福,经理。被告金乡县宏泰冷藏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宪霞,经理。被告山东浩博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艳艳,经理。被告李雷刚。被告张慧君。被告李纪响。被告孟宪霞。被告冯艳艳。被告耿虎。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旋诉被告山东燕化塑业有限公司等十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旋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许旋负担。审 判 长  刘艳文审 判 员  徐洛坤人民陪审员  杨玉莹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赵 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