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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执字1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申请执行王继伟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王继伟,李均彩,周海生,李春荣,赵自锋,杨秋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180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负责人刘磊,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继伟,男,生于1972年3月9日,汉族,住禹州市梁北镇梁北村*组。被执行人李均彩,女,生于1972年3月24日,汉族,住禹州市梁北镇梁北村*组。被执行人周海生,男,生于1965年1月26日,汉族,住禹州市梁北镇赵桥村*组。被执行人李春荣,女,生于1964年3月8日,汉族,住禹州市梁北镇赵桥村*组。被执行人赵自锋,男,生于1969年2月1日,汉族,住禹州市梁北镇苏沟村*组。被执行人杨秋红,女,生于1969年8月8日,汉族,住禹州市梁北镇苏沟村*组。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禹民金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王继伟、李均彩、周海生、李春荣、赵自锋、杨秋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以(2015)禹执字第1805号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王继伟、李均彩、周海生、李春荣、赵自锋、杨秋红至今仍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继伟、李均彩、周海生、李春荣、赵自锋、杨秋红在金融机构的��款6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继伟、李均彩、周海生、李春荣、赵自锋、杨秋红在有关单位的收入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志博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崔晓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