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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自刑二终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薛征东贩卖毒品二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薛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自刑二终字第76号原公诉机关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薛某某,男,1991年1月2日生于四川省自贡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2015年5月29日,涉嫌贩卖毒品被自贡市公安局汇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被逮捕。现押于自贡市看守所。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审理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薛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2015)自流刑初字第224号刑事判决,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薛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宣判后,该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案二审审理中,原审被告人薛某某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原审被告人薛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薛某某撤回上诉。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5)自流刑初字第22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维聪审 判 员  樊成晔代理审判员  黄 涛二0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刘洋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