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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民初字第009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徐义楼与杨海洲、陆义荣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初字第00986号原告徐义楼,居民。委托代理人刘辉,江苏择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海洲,居民。被告陆义荣,居民。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为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30号名人城市广场39层。负责人陈阳,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义楼与被告杨海洲、陆义荣、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义楼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义楼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义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元,减半收取512.5元,由原告徐义楼负担。审判员  许官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金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