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樊星与幺丽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星,幺丽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571号原告樊星。委托代理人尹大庆,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幺丽。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星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星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樊星负担。审判员 王文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安梦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