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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樊星与幺丽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星,幺丽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571号原告樊星。委托代理人尹大庆,河北平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幺丽。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星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星申请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樊星负担。审判员  王文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安梦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