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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46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董某某诉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甘民初字第4685号原告董某某,女,197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马某某,男,197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原告董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重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某、被告马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某某诉称:原告于1998年12月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1999年3月11日自愿登记结婚,2000年9月30日生育一子,取名马小某。由于原、被告相识时间较短,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再加之双方学习、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婚后在共同生活期间,被告暴露其倔强的脾气和大男子主义,工作中斤斤计较,没有敬业精神,致使被告多次失业。被告每次被单位辞退,便找茬与原告争吵,引发家庭矛盾。但原告为了孩子、为了维持家庭从不计较被告过错,而被告不听原告劝说,经常用冷暴力对付原告,双方长达一年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被告没有关心过原告的冷暖,原告生病也不闻不问。原告认为,没有感情和关怀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因原、被告双方没有感情基础,已没有再继续共同生活下去的意义。现依法诉讼,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婚生子马小某由被告抚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马某某未做书面答辩,在庭审中辩称:原告陈述我们相识时间、登记结婚时间、孩子出生时间都没有异议。我们婚后感情一直较好。2015年3月31日凌晨四点我给原告打电话,原告一直不接。次日早晨六点左右,原告回到家中,我与原告发生争吵,将原告推出家门。后我去原告单位找过原告两次,又到原告的娘家与其家人沟通过几次,但原告都没有回家。除此之外,我们夫妻之间再没有大的矛盾。现我们的婚姻还没有破裂,希望原告能认真对待我们的婚姻,孩子正在上高中,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和学业,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1998年12月,原告董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经人介绍相识,1999年3月11日双方自愿登记结婚,2000年9月30日生育一子,取名马小某,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虽偶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事后双方能够相互谅解,继续共同和好生活抚育子女。自2010年6月至2014年8月31日,因被告在工作上连续出现上岗、辞退现象,导致双方在生活上出现矛盾。2015年3月31日,因原告回家较迟,双方发生争吵,被告将原告推出家门,自此原告再未回家与被告共同生活。事后,被告找原告及原告家人进行协商,要求与原告继续和好共同生活,遭原告拒绝。现原告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依法诉讼,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子马小某由被告抚养。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原、被告的当庭陈述;2、原告提交的婚姻档案证明。本院认为:幸福、美满的婚姻生活是以和睦的夫妻感情为基础,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努力与精心呵护。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主要从夫妻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发生矛盾的原因、感情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诸方面综合审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原、被告系自愿结婚,且婚后感情尚可,应视为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双方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一子,已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虽被告自2010年6月至2014年8月31日,因工作上连续出现上岗、辞退现象,导致双方出现矛盾。2015年3月,双方再次因故发生矛盾后,原告外出居住至今。但本院认为,只要原告念及与被告多年的夫妻感情,念及孩子在成长生活中既需要母爱,也需要父爱,双方均豁达谦让,各自改正自己的缺点,正视婚姻家庭现实,以真诚的态度积极消除影响夫妻感情的不利因素,多为对方及子女考虑,主动沟通协商解决矛盾,化解纠纷,相互信任,相互关爱,多一些理解,少一些理由,多一些信赖,少一些猜疑,共同维护平等、文明、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双方还是能够和好生活的。为此,对于原、被告的婚姻问题,本院从维护家庭、社会稳定、子女成长等诸多因素综合考虑,同时也为了给原、被告一次和好的机会,有充分的时间重新审视自己的婚姻,自我反省慎重考虑后再对婚姻问题作出决定。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董某某要求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董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重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燕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