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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象商初字第19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赖驰捷、杨春亚与杨春亚、石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赖驰捷,杨春亚,石俊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商初字第1945号原告:赖驰捷。被告:杨春亚。被告:石俊杰。本院在审理原告赖驰捷与被告杨春亚、石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赖驰捷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赖驰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56元,减半收取2778元,由原告赖驰捷承担。审 判 员 欧仙允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 陈肖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