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7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陈陆华与刘敏红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陆华,刘敏红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709号原告陈陆华。委托代理人刘志刚,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敏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陆华诉被告刘敏红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陆华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陆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陆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陆华负担审 判 长 龚 静审 判 员 李义飞人民陪审员 叶 路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万 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