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民初字第5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王文臣与崔元璋、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民初字第5071号原告王文臣。委托代理人郑世康,山东海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元璋。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小港二路28号1号楼413室,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67177670-7。原告王文臣与被告崔元璋、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文臣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文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臣撤诉。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设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 延 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