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郓执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吕贵君与被执行人吴衍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贵君,吴衍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郓执字第448号申请执行人吕贵君,住郓城县。被执行人吴衍国,住郓城县。申请执行人吕贵君与被执行人吴衍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郓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郓商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吕贵君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吴衍国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郓城县人民法院(2014)郓商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正建审判员 刘晓明审判员 刘丙库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侯京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