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孝民初字第1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胡某与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孝民初字第1694号原告胡某,孝义市阳泉曲镇柳湾煤矿居民。被告郝某,孝义市阳泉曲镇柳湾煤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9月8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辉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余艳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