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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孝民初字第16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胡某与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郝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孝民初字第1694号原告胡某,孝义市阳泉曲镇柳湾煤矿居民。被告郝某,孝义市阳泉曲镇柳湾煤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9月8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辉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余艳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