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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铁民初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陆焓与被告杨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雨铁民初字第427号原告陆焓,男,1988年4月1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燕飞,江苏科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翼,男,1982年2月1日生,汉族。原告陆焓诉被告杨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翼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焓诉称,原、被告原系朋友关系,被告因项目经营需要向原告提出借款4万元,后原告于2015年1月26日借给被告4万元,并约定2015年5月底归还。借款到期后,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4万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杨翼未到庭,但在庭前签收应诉资料的过程中,称该4万元系利息。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朋友关系。2015年1月2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今借陆焓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元),定于2015年5月底之前归还。借款人:杨翼2015年1月26日”。另向原告出具收条一张:“今收到陆焓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元)。收款人:杨翼2015年1月26日”。当日,原告通过工商银行银行帐户向被告银行帐户转款4万元。后被告未能归还上述借款。另查明,被告杨翼在本院涉及另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在该案中原告为许正堃,被告为陆焓及其母亲李素君。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交的借条、收条、中国工商银行转款凭证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提交的证据已能够证明被告向其借款4万元的事实。本案借贷纠纷中,被告未能按约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还款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4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同时,被告应自2015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原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本案中,被告虽在庭前称该款系利息,但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被告在本院多次传唤其参加庭审的情况下,仍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翼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陆焓借款4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6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杨翼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帐号:10×××76)审 判 员  陈寅二0一五年九月八日见习书记员  贾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