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咸中执字第00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陕西欧顺商贸有限公司与陕西祈康工贸有限公司、马朔阳取回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欧顺商贸有限公司,陕西祈康工贸有限公司,马朔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咸中执字第00052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欧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文艺南路84号。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战雄。被执行人陕西祈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三路。法定代表人马金妮,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马朔阳。申请执行人陕西欧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祈康工贸有限公司、马朔阳取回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咸中民终字第003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查封、提取被执行人陕西祈康工贸有限公司在陕西嘉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分配款2830400元,现杨凌区人民法院正在对陕西嘉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短时间内无法实现债权给付。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破产清算结束后,申请执行人可恢复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咸中民终字第003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党代审 判 员 刘亚东代理审判员 左飞翔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刘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