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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龙民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万翠荣与崔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翠荣,崔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龙龙民初字第496号原告:万翠荣,女,196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崔伟,男,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7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万翠荣诉被告崔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志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翠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崔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万翠荣诉称,被告因用钱,于2014年初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元,约定于2014年10月1日前还清。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原告找被告追要借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拖不给。原告和被告商量无果诉来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5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崔伟未出庭应诉,亦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万翠荣的女儿与被告崔伟相识。2014年初,被告崔伟向原告女儿借钱,因原告女儿无钱,原告万翠荣在龙口市石良镇通过其银行卡取出人民币5000元借与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崔伟欠万翠荣伍仟元整,10月1号前还清”。因被告到期未还款,原告诉来本院。庭审中,原告万翠荣放弃借款利息请求,是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依法准许。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欠条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予依法保护。本案中,被告崔伟向原告万翠荣借款5000元所出具的欠条可以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款项交付的合意,原告陈述与被告相识的经过、借款方式以及被告要求年底还款足以印证原、被告之间的款项交付事实存在,因此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合同成立并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偿还5000元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崔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万翠荣借款人民币5000元。如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时间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崔伟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志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