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执字第0065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品德与被执行人撒忠寿、计晓梅、卢成锦、谢启敏、芜湖市恒丰冷食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品德,撒忠寿,计晓梅,卢成锦,谢启敏,芜湖市恒丰冷食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繁执字第0065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朱品德,男,1973年1月4日出生,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撒忠寿,男,1957年1月13日出生,住芜湖市新芜区。被执行人:计晓梅,女,1964年1月16日出生,住芜湖市新芜区。被执行人:卢成锦,男,1981年5月6日出生,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谢启敏,男,1981年6月27日出生,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芜湖市恒丰冷食有限责任公司,住芜湖市。机构代码:14957527-5。法定代表人:撒忠寿。本院在执行朱品德与被执行人撒忠寿、计晓梅、卢成锦、谢启敏、芜湖市恒丰冷食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扣留(提取)谢启敏工资收入及变卖卢成锦小汽车一辆,其他经申请执行人朱品德对被执行人财产举证及本院财产调查等,查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另被执行人撒忠寿已受刑事处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全灿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徐世宏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忠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