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盖民东初字第28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王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盖民东初字第2885号原告王某某,女,198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职员。被告陈某某,男,198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无业。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和好,故原告于2015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宏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雍 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