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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半民初字第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王兆信、XX与XX、杭州市余杭公共交通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兆信,XX,杭州市余杭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半民初字第478号原告王兆信。被告XX。被告杭州市余杭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委托代理人颜小平,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兆信诉被告XX、杭州市余杭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余杭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兆信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兆信以“被告已履行赔偿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兆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员 姜新农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 徐海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