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民申字第15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陈锦昌与宁波市江东长虹印章标牌社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锦昌,宁波市江东长虹印章标牌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民申字第1515-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锦昌。委托代理人:刘平,北京市德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沙京伟,北京市德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波市江东长虹印章标牌社。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甬港南路*****号。法定代表人:陆志汉,该社经理。再审申请人陈锦昌因与被申请人宁波市江东长虹印章标牌社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浙知终字第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作出(2014)民申字第1515号民事裁定,中止本案诉讼。2015年7月25日,陈锦昌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再审申请。2015年8月7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恢复对本案的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陈锦昌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锦昌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剑审 判 员 朱理代理审判员 吴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胡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