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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执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健申请执行刑刚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内执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李健,男,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环城路54号附6号,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7204135616。被执行人邢刚,男,196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新光路7号9栋2单元14号,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7196301230394。被执行人四川伊莱维克电动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汉晨路,组织机构代码69226443—6。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内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邢刚、四川伊莱维克电动车辆制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给付金钱债务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邢刚、四川伊莱维克电动车辆制造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邢刚在苏州沃翔电动车辆制造有限公司有53.33%的股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邢刚在苏州沃翔电动车辆制造有限公司享有的53.33%的股权,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二、冻结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9月10日至2018年9月9日。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宏审判员 张晓林审判员 郑 洪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巧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