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3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赵栋梁与赵毅、陕西佳林恒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栋梁,赵毅,陕西佳林恒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3287号原告:赵栋梁,委托代理人:李佳斌,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韩朝泽,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毅,被告:陕西佳林恒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西路东滩社区13排3号。法定代表人:岳佳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岳仲林,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栋梁与被告陕西佳林恒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栋梁于2015年9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栋梁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栋梁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99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晓婷代理审判员 梁梦艺代理审判员 秦 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曹雪荣打印:扈艳红校对:曹雪荣2015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