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商初字第00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与徐良印、章小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徐良印,章小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熟商初字第0048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17号负责人陈鹏,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军,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旭东,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良印。被告章小峰。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与被告徐良印、章小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良印、章小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2年1月18日,被告徐良印与原告订立《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徐良印向原告借款79万元,用于购买房屋,借款期限25年。二被告以所购房屋为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合同订立当日,原告按约发放了贷款79万元。但此后,被告徐良印多次出现逾期还款,因催告无效,原告遂于2015年2月16日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但被告未能还款。为此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徐良印、章小峰立即归还借款756515.03元,支付至2015年3月3日止利息(含复利、罚息)19915.11元,并支付自2015年3月4日起至生效法律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承担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3800元;判令原告有权以拍卖、变卖或折价被告徐良印、章小峰抵押的位于房屋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徐良印、章小峰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徐良印、章小峰系夫妻关系,2012年1月18日,被告徐良印(借款人抵押人)、章小峰(抵押人)、常熟京辉置业有限公司(保证人)与原告订立《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徐良印向原告借款79万元,用于购买房屋,借款期限25年,自2012年1月18日至2037年1月17日止,借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10%,按月等额还本付息;如逾期归还本息,则按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50%收取罚息,并对逾期支付的利息加收复利,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如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超过90天的原告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为常熟京辉置业有限公司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抵押,保证人自贷发放日起至抵押人办妥以贷款人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手续止,保证人承担保证担保义务;抵押人承诺以所购房屋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本金、利息、罚息、复利及包括律师费在内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合同订立当日,原告依约向借款人发放了贷款79万元,并明确借款利率为年息7.755%,每月18日等额还本付息,贷款到期日为2037年1月17日。至2012年5月9日被告徐良印、章小峰为抵押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在他项权证中载明:抵押权人为原告、抵押债权数额为79万元。此后,至2014年11月起被告徐良印出现逾期还款的情况,原告于2015年1月30日发函催收,但被告未能及时还款,为此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发函宣布贷款提前至2015年2月28日到期,要求被告立即还款。但被告未能履行,至2015年3月3日,被告徐良印余欠借款本金756515.03元,利息、罚息、复利19915.11元。为此原告委托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提起本案诉讼,并产生律师费33800元。以上事实,有工商资料、身份证、结婚证、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他项权证、借款凭证、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宣布贷款提前到期通知书、个人贷款对帐单、贷款还款汇总试算表、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的付款凭证及本案的庭审笔录等证实。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间签署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依照合同向被告徐良印支付借款后,被告徐良印应依约每月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但被告徐良印在履行合同时出现逾期未能还款的情况,且达到合同约定的条件,原告有权依约宣布贷款提前到期,但该被告未能归还本案借款,其行为构成违约,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徐良印归还全部借款,并支付借款的利息、罚息和复利的主张本院应予支持。原告诉请主张的律师费,因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且金额也在合理范围内,故本院对此也予支持。另被告徐良印、章小峰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应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章小峰应对本案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另由于本案二被告承诺抵押的房屋已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有权以拍卖、变卖或折价被告徐良印、章小峰抵押的房屋所得价款在优先受偿本案债务,但应以抵押登记时载明的债权数额为限。被告徐良印、章小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应诉抗辩等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良印、章小峰共同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借款756515.0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计算至2015年3月3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为19915.11元;自2015年3月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徐良印、章小峰偿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分行为实现本案债权产生的律师费33800元。上述第一、二项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帐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帐号;或汇入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帐号:1079开户银行:常熟农村商业银行金龙支行)。三、原告有权以拍卖、变卖或折价被告徐良印、章小峰抵押的位于房屋在79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本案债务。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51元,公告费708.8元,合计诉讼费6659.8元由被告徐良印、章小峰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6659.8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99,帐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颜志明审 判 员 刘金桥人民陪审员 李 涓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吴梦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