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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县法执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20

案件名称

马光明与聂铁军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光明,聂铁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株县法执保字第6号申请人马光明。被申请人聂铁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光明与被告聂铁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唐志强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聂铁军可供执行的价值45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案外人王剑自愿以其名下车牌号为湘B×××××号的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为原告马光明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2015年9月7日本院依法查封了案外人王剑名下车牌号为湘B×××××号的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2015年9月8日本院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聂铁军名下所有株洲市尚格名城六期万家理想十栋1001号房屋一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保全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长陈磊审 判 员  李 科代理审判员  吴长征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罗贤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