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渭民初字02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临渭支行与贺继海、闫天福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临渭支行,贺继海,闫天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渭民初字0228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临渭支行,住所地渭南市临渭区东风街81号。负责人杨军,系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赵理,男,1969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系原告职工。委托代理人柳毅,男,197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系原告职工。被告贺继海,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闫天福,男,197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临渭支行与被告贺继海、闫天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临渭支行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贺继海、闫天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临渭支行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临渭支行撤回对被告贺继海、闫天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临渭支行承担。审判员 申晓娜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华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