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民初字第20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海水与李斌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民初字第2041-1号原告李海水,男,196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李栋斌,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斌,男,197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水与被告李斌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告李斌在举证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李斌李辩称本人身份证登记的户籍住所地济南市,自2011年10月1日起租住在济南市市中区段店南路仪表厂宿舍6号楼3-301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案应移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现被告李斌提供证据证明其原住所地已出售,经常居住地为济南市市中区段店南路仪表厂宿舍6号楼3-301室,本案应移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管辖。案件爱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海水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其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谭树杰人民陪审员 李淑平人民陪审员 卢衍秀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倩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