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达民初字第27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鲁某诉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达民初字第2754号原告鲁某,女,生于1992年11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委托代理人张玲,达州市达川区赵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某,男,生于1984年10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委托代理人王伯成,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受理了原告鲁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鲁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递交了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鲁某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鲁某负担。审判员 秦 鸿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罗晓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