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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北执字第0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严伟民与蒋纪昆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伟民,蒋纪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锡法北执字第0247号申请执行人严伟民。被执行人蒋纪昆。申请执行人严伟民与被执行人蒋纪昆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锡法北商初字第01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蒋纪昆应返还严伟民房屋拆迁补偿款80981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1810元,由蒋纪昆承担。因蒋纪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严伟民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执行。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蒋纪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但并未自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多家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蒋纪昆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信息。经向无锡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蒋纪昆名下没有车辆信息。经向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蒋纪昆名下没有房屋登记信息。经向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蒋纪昆未缴纳公积金。经向无锡市北塘区北大街街道南尖社区居民委员会调查,蒋纪昆现下落不明。因被执行人蒋纪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将蒋纪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本案执行标的82791元,执行费1190元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严伟民通报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蒋纪昆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严伟民表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能力履行。本案中被执行人蒋纪昆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严伟民亦不能提供蒋纪昆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4)锡法北商初字第01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蒋纪昆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严伟民可以再次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蒋纪昆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同时每六个月向本院申报一次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罚款或拘留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潘洪峰执行员  胡 毅执行员  华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顾明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