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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从法民一初字第1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戚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从法民一初字第1240号原告:戚某,住广东省从化市。被告:谢某,住广东省从化市。原告戚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戚某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期间,原告戚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戚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戚某对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戚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戚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硕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郑婕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