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港商初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霍新海与张延萍、季树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新海,张延萍,季树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商初字第756号原告霍新海。被告张延萍。被告季树彩。原告霍新海诉被告张延萍、季树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后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新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10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威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