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商初字第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霍新海与张延萍、季树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新海,张延萍,季树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商初字第756号原告霍新海。被告张延萍。被告季树彩。原告霍新海诉被告张延萍、季树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后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新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10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徐威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