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江执字第1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与吴江市鼎亨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吴江市创辉喷织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吴江市鼎亨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吴江市创辉喷织有限责任公司,溧阳市华盛染整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江执字第146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中山南路XXXX号。法定代表人陆玉根,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江市鼎亨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阳光新天地D-10幢1884-1886号。法定代表人李晶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吴江市创辉喷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溪南村。法定代表人张忠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溧阳市华盛染整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经济开发区肇庄路65号。法定代表人王建设,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江市鼎亨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吴江市创辉喷织有限责任公司、溧阳市华盛染整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吴江商初字第20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被告吴江市鼎亨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及相应利息(截止2014年10月13日的利息为92712元;自2014年10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5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76%计收);二、被告溧阳市华盛染整有限公司对被告吴江市鼎亨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三、被告吴江市创辉喷织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吴江市鼎亨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未归还的借款本金500万元和相应欠息(自2014年7月21日至2014年9月7日的利息,以5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9.6%计收,并扣除1588元已付利息;自2014年9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4%计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725元,由被告吴江市鼎亨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并由被告溧阳市华盛染整有限公司、吴江市创辉喷织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至期,因被告吴江市鼎亨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吴江市创辉喷织有限责任公司、溧阳市华盛染整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江苏吴江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403437元,申请执行费54417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出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吴江区几大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向吴江区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向吴江区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吴江市鼎亨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溧阳市华盛染整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发现被执行人吴江市创辉喷织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车牌号苏E×××××江淮大型汽车一辆,该车辆已由本院另案查封,查封期限均为两年,自2015年4月3日起至2017年4月2日止,但由于车辆实物去向不明,本院无法进行变价处理。本院向溧阳市房产管理处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溧阳市华盛染整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昆仑南路170号房产(所有权证号:3XXX91、XXX692)、位于肇庄路65号房产(所有权证号:溧城字第XXXX-2号、溧城字第6XXX2-2号)、位于溧阳市经济开发区肇庄路65号5幢房产(所有权证号:14XXX2)。向溧阳市国土资源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土地使用权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溧阳市华盛染整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溧城镇万泰街33号幢单元3-4号室土地使用权[溧国用(2002)第0XXX65号]、位于溧阳市溧城镇昆仑南路170号土地使用权[(2002)00864号、(2002)00863号]、位于昆仑南路东侧170号土地使用权[溧国用(2003)第00284号]、位于溧阳经济开发区肇庄路东侧土地使用权[溧国用(2005)第0XXX30号]、位于溧阳经济开发区肇庄路65号土地使用权[溧国用(2007)第08944号]。本院已于2014年11月18日在溧阳市房产管理处、溧阳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对上述房产、土地使用权予以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二年,自2014年11月18日起至2016年11月17日止。被执行人溧阳市华盛染整有限公司财产已由本院另案处理。经查,被执行人吴江市创辉喷织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有多起案件均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曾于2014年1月7日对被执行人吴江市创辉喷织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韩国产整浆机三台及176台喷水织机进行查封。2014年1月8日,本院委托苏州嘉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查封财产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7656100元。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所有的机器设备进行拍卖,我院于2014年7月1日对被执行人所有的机器设备进行拍卖,因无人竞价而流拍。于2014年7月15日对被执行人所有的机器设备进行第二次拍卖,因无人竞价而流拍。本院于2014年7月24日告知申请人,被执行人吴江市创辉喷织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因无人竞价而流拍。按照法律规定,征求申请人的意见是否同意作抵给申请人,申请人均不同意。所以我院于2014年7月24日将被执行人吴江市创辉喷织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忠伟进行司法拘留。随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相关执行情况,申请人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日后被执行人吴江市创辉喷织有限责任公司、溧阳市华盛染整有限公司财产评估、拍卖完毕后,申请恢复并参与分配。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调查笔录、银行查询回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的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日后被执行人吴江市创辉喷织有限责任公司、溧阳市华盛染整有限公司财产评估、拍卖完毕后,申请恢复并参与分配。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吴江商初字第2008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长安审判员 王进前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华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