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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中执字第33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李三保与魏东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三保,魏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中执字第336-2号申请执行人李三保。被执行人魏东。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2011)孝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2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魏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魏东名下位于郑州市中原区工人南路345号院1号楼3单元5号的房产一套(产权证字号:XXXX)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宏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吕献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