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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环民初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四平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伊通分公司与刘小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平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伊通分公司,刘小梅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伊环民初字第184号原告四平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伊通分公司。负责人刘栋,该公司经理。被告刘小梅,女,1972年12月23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本案在审理原告四平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伊通分公司诉被告刘小梅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平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伊通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李春光人民陪审员  姜志文人民陪审员  胡景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哲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