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紫法刑初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河紫法刑初字第15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1月21日出生,湖南省安仁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因本案于2015年3月1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紫金县看守所。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以紫检公诉刑诉[2015]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紫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巩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1日13时54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湘04-H13**号牌大中型拖拉机,搭载江某从惠州市往紫金县方向行驶,行至S120线188KM+800M紫金县���义镇坂子坝路段时,因被告人李某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致使车辆往右出轨并碰撞路外小店,车上装载的钢筋掉落砸压被害人黄某富、黄某送,造成被害人黄某富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害人黄某送、江某和被告人李某某不同程度受伤,车辆及房屋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富系生前头部被钝力所致的内脏器官破裂大出血失血性休克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亲属与被害人黄某送及黄某富近亲属签订了和解协议书并按照协议内容全部履行完毕,被害人的近亲属谅解了被告人李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江某、黄某送的陈述,证人黄某环的证言,现场勘查记录及拍照,情况说明,电子称量单及说明,驾驶证、行驶证,保险���复印件,扣押、移送物品清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静态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抓获经过,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尸体处理通知书、火化证明,户籍资料及被告人李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以刑罚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方的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结合李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由其户籍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部门监督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龚月恩审 判 员 傅卓君人民陪审员 张练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陈金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