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包东民初字第2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斌诉被告包头市世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马林、马墨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斌现住包头市青山区,包头市世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马林,马墨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包东民初字第2238号原告王斌现住包头市青山区。被告包头市世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世平,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包头市东河区通顺街西二区被告马林,51岁。被告马墨利,4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斌诉被告包头市世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马林、马墨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马林、马墨利的现住址。因被告住址不明确,致使该案无法审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薛丽萍人民陪审员 马明甫人民陪审员 吴建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顾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