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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包东民初字第2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斌诉被告包头市世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马林、马墨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斌现住包头市青山区,包头市世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马林,马墨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包东民初字第2238号原告王斌现住包头市青山区。被告包头市世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世平,该公司经理住所地包头市东河区通顺街西二区被告马林,51岁。被告马墨利,46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斌诉被告包头市世辰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马林、马墨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马林、马墨利的现住址。因被告住址不明确,致使该案无法审理,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薛丽萍人民陪审员  马明甫人民陪审员  吴建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顾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