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民商初字第2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宁夏金瑞祥工贸有限公司与宁夏丰源活性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转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商初字第225-2号原告宁夏金瑞祥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宝湖东路363号。法定代表人李晓芳。被告宁夏丰源活性炭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石嘴山市惠农区西河桥工业小区石大路432号。法定代表人李国庆。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宁夏金瑞祥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丰源活性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自裁定之日起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罗 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程建红附本案适用的���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