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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湖民终字第4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张庭扬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韩遵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张庭扬,韩遵亮,童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湖民终字第4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美都现代城休闲街178-180号。负责人:车宏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庭扬。委托代理人:叶红,浙江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丽华,浙江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遵亮。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童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安吉县递铺镇胜利东路376号。负责人:叶枫。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支公司与张庭扬、韩遵亮、童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9日作出的(2015)湖德民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在收到本院《关于预交上诉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清支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2015)湖德民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国祥代理审判员  赵哨兵代理审判员  管福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谢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