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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曲民初字第1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郝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郝某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曲民初字第1132号原告陈某某,男,1971年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曲阜市。委托代理人:刘奉义,曲阜国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郝某某,男,1986年生,汉族,农村居民,住曲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郝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2元,减半收取326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孔晓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