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保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杨某某合伙协议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保字第00113号原告董某某,男,汉族。被告杨某某,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杨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950000元予以冻结。原告董某某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陕A×××××的奥迪牌小型轿车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诉讼保全,以自有车辆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董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陕A×××××的奥迪牌小型轿车的手续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吴海鹏人民陪审员 贾泉俊人民陪审员 张津立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马天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