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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民保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杨某某合伙协议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保字第00113号原告董某某,男,汉族。被告杨某某,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杨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杨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950000元予以冻结。原告董某某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陕A×××××的奥迪牌小型轿车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诉讼保全,以自有车辆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董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陕A×××××的奥迪牌小型轿车的手续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吴海鹏人民陪审员  贾泉俊人民陪审员  张津立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马天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