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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2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昌明雅乐轩酒店有限公司,佛山市昌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昌明雅乐轩酒店有限公司,佛山市昌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三初字第1240号原告:佛山市南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梁崇强。委托代理人:韩丽茹、谭彩仪,广东汇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昌明雅乐轩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法定代表人:梁佩辉。被告:佛山市昌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博爱路。法定代表人:梁佩辉。上列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佛山市南海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方 菲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蓝斯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