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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一初字第02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胡文孝与胡登銮、张明洋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文孝,胡登銮,张明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02013号原告:胡文孝,农民。被告:胡登銮,农民。被告:张明洋,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文孝诉被告胡登銮、张明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胡文孝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文孝撤回诉讼。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胡文孝负担。审判员  詹和洲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