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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执字第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王成华与李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成华,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347号申请执行人王成华。被执行人李勇。申请执行人王成华与被执行人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阳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阳民初字第16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被告李勇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王成华借款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500元。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被告李勇负担。”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成华于2015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成华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5)阳执字第34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常志江执行员  吉 敏执行员  柴党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郭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