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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南民初字第01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王守成与大石桥市水晶尚品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大石桥远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守成,大石桥市水晶尚品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大石桥远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南民初字第01115号原告王守成,男,1965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被告大石桥市水晶尚品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大石桥市水晶尚品小区。被告大石桥远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石桥市水晶尚品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公司王守成与被告大石桥市水晶尚品小区物业管理办公室、大石桥远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守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金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 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