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永商初字第15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施晓航与陈徐静、傅广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晓航,陈徐静,傅广美,施洪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1540号原告:施晓航。委托代理人:李洁。被告:陈徐静。被告:傅广美。被告:施洪进。原告施晓航为与被告陈徐静、傅广美、施洪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施晓航的委托代理人李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徐静、傅广美、施洪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施晓航起诉称:被告陈徐静与被告傅广美系夫妻关系,原告与被告陈徐静系朋友关系。2013年4月12日,被告陈徐静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万元,并由被告陈徐静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被告施洪进自愿为被告陈徐静提供连带担保,款项系通过现金支付。被告陈徐静与被告傅广美系夫妻关系,该债务系其夫妻存续期间债务,理应由被告陈徐静、傅广美共同归还。为此,请求依法判令:1、由被告陈徐静、傅广美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4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为144000元);2、由被告施洪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徐静未作答辩。被告傅广美未作答辩。被告施洪进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其请求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被告陈徐静、傅广美、施洪进人口信息表各一份,用以证明本案被告的主体适格。2、2013年4月12日借条原件一份,用以证明被告陈徐静向原告施晓航借款人民币30万元,利息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由被告施洪进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为二年的事实。3、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用以证明被告陈徐静与傅广美于1998年1月15日结婚登记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形式要件,内容能佐证原告的主张,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对质证权利的放弃。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对事实认定如下:被告陈徐静与被告傅广美于1998年1月15日登记结婚,被告陈徐静于2013年4月12日向原告借款30万元,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利息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未约定归还期限。由被告施洪进自愿提供连带担保责任,保证期限为二年。到期后,被告陈徐静未归还借款。被告施洪进未履行保证义务。本院认为,原告施晓航由被告施洪进提供担保的与被告陈徐静之间民间借贷关系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确认合法有效。现被告陈徐静尚欠原告施晓航借款30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陈徐静应按约定归还借款,未按约归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被告施洪进是连带责任保证人也未承担保证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傅广美与被告陈徐静系夫妻关系,被告傅广美在本案诉讼期间既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本案涉及债务为被告陈徐静个人债务,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之情形,故应认定本案借款为两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傅广美负有共同偿还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陈徐静、傅广美归还原告施晓航借款人民币3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从2013年4月12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由被告施洪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陈徐静、傅广美、施洪进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7960元,公告费550元,合计8510元,由被告陈徐静、傅广美负担,由被告施洪进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邵兆亮人民陪审员 陈章元人民陪审员 周火根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 记员 任露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