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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葫民终字第009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原审原告李XX与原审被告李XX2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XX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葫民终字第009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委托代理人:李XX1(李XX父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XX2。委托代理人:李XX3(李XX2之兄)。原审原告李XX与原审被告李XX2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辽宁省建昌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30日作出(2015)建喇民初字第00212号民事判决,李XX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XX的委托代理人李XX1及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XX3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XX一审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4年1月28日开始同居生活,未生育子女,订婚、结婚时,被告共向原告索要彩礼款165500元,另外又给被告三金及其他礼金22700元,同居后购买一台微型汽车,同时原告又偿还楼房贷款。2015年2月26日双方解除同居生活,但对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未能解决。现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12万元,同居期间共同财产依法分给,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XX2一审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应为16万元,给付的同时已经返还其7000元,原告与被告同居后,被告一心想过日子,为了生孩子到处求医治病,彩礼花费无几。关于微型汽车是被告从亲友处借钱购买,不属于共同财产。由于原、被告同居时间较长,不符合法定返还彩礼条件。因此原告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支持,请求法院公正判决。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4年1月28日开始同居生活,未生育子女,订婚时,原告向被告给付彩礼款16万元,2015年6月份,双方同居后购买一台微型汽车。2015年2月26日双方产生矛盾后分居至今。2015年3月19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款12万元,同居期间财产依法分割。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按习俗订立婚约并开始同居生活,原告给付被告彩礼款16万元,在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应酌定予以退还5万元为宜。关于原告在订婚时,给付被告的其他物品,应视为赠与,不予支持。综上,判决:一、被告李XX2在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彩礼款5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李XX上诉的理由及请求是: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所做判决显失公正。因为订婚时,被上诉人索要彩礼款16550元,三金及其它实物价值两万余元。同居后双方购买微型汽车一辆,共同偿还房屋贷款数万元。原审法院之判决返还彩礼5万元,显然有失公正。被上诉人的骗婚行为给上诉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及精神压力,上诉人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查清事实,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李XX2二审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属实。本院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按照习俗订立婚约,并同居生活一年,但因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故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返还彩礼款的诉请应予以部分支持。原审充分考虑双方同居生活时间的长短,以及彩礼款的支出等情况,酌情判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返还彩礼款5万元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李XX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亚伟审判员  牛广兴审判员  冯 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岳欣彤本判书所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