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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执字第38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廖前伙与珠海市土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3808-1号申请执行人:廖前伙,男,住广州市荔湾区,公民身份号码:×××4577。被执行人:珠海市土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张幸洪。关于廖前伙与珠海市土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珠香法民二初字第5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珠海市土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的银行存款,以人民币223200元为限。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龙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郑林瀚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