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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海法初字第8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诉被告地中海航运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利胜地中海航运有限公司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海事法院发文稿纸签发:会签:发送机关:主办单位和拟稿人:海事庭:标题:广州海事法院民事裁定书审核:文号:(2015)广海法初字第829号校对:打印份数密级保管年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海法初字第829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糖酒大厦前楼二1-2层及附楼。法定代表人:李军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植栋,广东永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丽芬,广东永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利胜地中海航运有限公司(MSCMediterraneanShippingCompanySA)。住所地:瑞士联邦日内瓦1208舍曼瑞欧12-14(CheminRieu,12-14,1208Geneva,SwitzerlandssConfederation)。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诉被告利胜地中海航运有限公司(MSCMediterraneanShippingCompanySA)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0年9-0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利胜地中海航运有限公司(MSCMediterraneanShippingCompanySA)的起诉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利胜地中海航运有限公司(MSCMediterraneanShippingCompanySA)的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利胜地中海航运有限公司(MSCMediterraneanShippingCompanySA)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88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94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徐元平代理审判员  康思颖代理审判员  尹忠烈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陈 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