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胶民初字第6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高学绪与朱超、仲为生、王培宝、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学绪,朱超,仲为生,王培宝,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胶民初字第6189号原告高学绪,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朱超,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仲为生,男,汉族,住江苏省赣榆县。被告王培宝,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通灌北路三禾城中城11幢107号、20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学绪与被告朱超、仲为生、王培宝、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连云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学绪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学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培凤审 判 员 贾焕波人民陪审员 王占琨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周 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