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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初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原告齐超与被告刘铁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超,刘铁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五民初字第992号原告齐超,男。被告刘铁成,男。原告齐超因与被告刘铁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齐超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铁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齐超诉称,2015年5月15日,刘铁成因生意资金周转不开,向齐超借款90000.00元,并出借据一张,约定此款于2015年6月8日前还清,并约定不能按期还款承担违约金9000.00元。借款到期后,刘铁成总以各种理由拒不偿还,故诉至法院,要求刘铁成给付欠款90000.00元及违约金9000.00元。被告刘铁成未答辩。齐超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借据一份,证明刘铁成向齐超借款9万元的事实。2、证人王XX出庭证明,2015年5月,刘铁成去齐超家向齐超借9万元钱,刘铁成给齐超出了欠条,欠条是刘铁成自己写的,这个欠款现在也没还。当时王XX和翁XX在场。3、证人翁XX出庭证明,2015年5月,翁XX和王XX在齐超家时,刘铁成去向齐超借钱,借9万块钱,刘铁成给齐超写了欠条,并签字,欠款现在也没还。刘铁成未提交证据。经本院庭审质证认为,齐超提交的借据与证人王XX、翁XX的证言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5日,刘铁成在齐超处借款90000.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借据内容为:“今有刘铁成因生意资金周转不开向齐超借款人民币玖万无整,即90000.00元整,无利息。上述借款约定于2015年6月8日前还清,如不能按期足额归还借款,贷款人应承担违约金9000.00元整”。该借款到期后,经齐超索要,刘铁成至今未还。庭审中刘超放弃要求刘铁成承担违约金的请求,只要求偿还借款本金90000.00元。本院认为,公民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刘铁成应偿还齐超借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铁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齐超借款90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75.00元由被告刘铁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审判长  张金良审判员  李丽欣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肖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