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法执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孟某某申请执行嘉某某等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果洛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甘德东柯信用社,嘉某某,俄某某,格某某,苏某某,培某某,尕某某,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甘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法执字第5号申请人执行人果洛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甘德东柯信用社,住址:甘德县柯曲镇吾勤东路。法定代表人孟某某,系该社主任。被执行人嘉某某,男,藏族,1976年1月3日出生,初识藏文,甘德县柯曲镇安木掌牧委会牧民,住该牧委会。被执行人俄某某,女,藏族,1973年10月3日出生,初识藏文,甘德县柯曲镇安木掌牧委会牧民,住该牧委会。被执行人格某某,男,藏族,1975年8月11日出生,初识藏文,甘德县柯曲镇安木掌牧委会牧民,住该牧委会。被执行人格某某,男,藏族,1974年3月2日出生,初识藏文,甘德县柯曲镇安木掌牧委会牧民,住该牧委会。被执行人苏某某,男,藏族,1956年6月5日出生,初识藏文,甘德县柯曲镇安木掌牧委会牧民,住该牧委会。被执行人培某某,男,藏族,1961年8月11日出生,初识藏文,甘德县柯曲镇安木掌牧委会牧民,住该牧委会。被执行人尕某某,男,藏族,1972年2月1日出生,初识藏文,甘德县柯曲镇安木掌牧委会牧民,住该牧委会。被执行人扎某某,男,藏族,1976年3月21日出生,初识藏文,甘德县柯曲镇安木掌牧委会牧民,住该牧委会。我院受理果洛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甘德东柯信用社申请执行人嘉某某、俄某某、格某某、格某某、苏某某、培某某、尕某某、扎某某金融借款纠纷一案,青海省甘德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4)甘民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果洛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甘德东柯信用社于2015年3月25日乡我院申请执行,该案于2015年3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嘉某某、俄某某、格某某、格某某、苏某某、培某某、尕某某、扎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职责。经执行人员在该社村干部协助下多次对被执行人做思想工作,要求其主动履行。后于2015年4月13日申请执行人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并当日主动履行全部执行款项,现该案已执结,结案标的额4.1336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占贤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才让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