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柳民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柳民初字第359号原告:陈某。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 记员 施古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