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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柳民初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柳民初字第359号原告:陈某。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 记员 施古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