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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申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高国立与张凤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高国立,张凤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申字第66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国立,现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代理人:李卫国,山西百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凤花,现住山西省晋中市。再审申请人高国立因与被申请人张凤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晋中中法民终字第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高国立的再审请求:1、撤销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晋中中法民终字第500号民事判决和榆次区人民法院(2013)榆民四初宁第93号民事判决;2、改判被申请人将位于榆次区迎宾西街412号铁建小区6-1-21产房屋返还申请人。主要事实与理由: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申请人向榆次区民政局要求查询申请人与王桂平是否存在婚姻登记的事实。榆次区民政局于2015年1月22日给申请人出具证明,“经查原使赵乡1993年结婚档案,没有找到高国立的结婚档案底薄。”由于榆次区民政局不能提供申请人与王桂平之间具有婚姻登记的证明,所以原审法院不应认为申请人与王桂平系夫妻关系,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2、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是申请人与王桂平1993年复婚,证据为榆次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证明和结婚证。但是该结婚证仅从形式上看就存在以下问题:编号前无区属、持证人为高国萍非高国立、王桂平的出生日期与其身份证不符等。而且榆次区民政局向法庭出具证明:“贵院所提供的1993年09月13闩原榆次使赵乡政府颁发的证字号为字第2065号结婚证,经查找,原使赵乡政府1993年婚姻登记证档案资料已遗失,我处现保存的婚姻档案无法找到,经我处工作人员目测辨认该结婚证确系原使赵乡政府颁发”。该证明说法更是极不负责,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此,该结婚证和证明不了申请人与王桂平1993年复婚的事实;3、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如前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和王桂平1993年复婚的结婚证明显存在许多问题,且民政部门不能提供相关婚姻登记证明,因此该结婚证涉嫌伪造;4、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前述榆次区民政局于2013年6月3日向法庭出具的“证明”在未经法庭质证的情况下即以该“证明”依据,认定申请人与王桂平系夫妻关系;5、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在对结婚证的真伪尚未查明的情况下,应根据《民诉法》的规定中止诉讼,将本案交由行政部门或者行政法庭确认申请人与王桂平之间是否存在婚姻关系后再做裁判。申请人在二审中对结婚证提出鉴定,但二审法院未做调查,以该“证明”为依据认定申请人与王桂平系夫妻关系,实为不妥。本院经审查查明,本案在审查中,王桂平对本案的相关事实进行了作证。内容如下:“我是1990年和高国立离婚,1993年又复婚,我家的结婚证第一次、第二次都是高国立自己去办的,根本就没有叫过我。……2005年卖房协议是高国立打印好,签字也是高国立签的,然后给的我,我和被申请人见面签的。高国立当时在太原铁建开发部上班,他带孩子走的时候还没有正式调到北京。当时因为北京要买房子,要求一次性付款,所以我们就卖给了被申请人”。本院认为,第一,再审申请人高国立主张,原审法院对其与王桂平系夫妻关系的事实认定错误,王桂平无权处分讼争房屋,被申请人张凤花应当返还该房屋。为支持其主张,高国立提出其与王桂平的结婚证所登记的内容存在编号前无区属、持证人为高国萍非高国立、王桂平的出生日期与其身份证不符等瑕疵,并且婚姻登记机关无法找到婚姻档案,以此证明该结婚涉嫌伪造,并证明高国立与王桂平不存在复婚的事实。针对上述主张,原审法院经审理核实,证明高国立与王桂平系夫妻关系的证据有结婚证、户口本以及榆次区民政局结婚登记处出具的证明。故高国立提出的该与王桂平已经离婚、王桂平无权处分讼争房屋的理由证据不足,不予支持。鉴于以上事实,原审法院认定本案讼争房屋是在高国立与王桂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在二人均知情的情况下,高国立与张凤花之子订立的房屋买卖协议,并收取了房款,故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张凤花是合法占有、使用此房屋。结合上述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同时结合本案在审查中王桂平出庭所作的证言。本院认为,高国立虽然提出结婚证登记内容瑕疵、档案材料丢失等理由,但其证明效力并不能够足以推翻上述结婚证、户口本等相关证据,更不能以此否定其与王桂平复婚的事实。况且,即使是高国立与王桂平不存在婚姻关系,张凤花也是在合理相信高国立与王桂平系夫妻关系的情况下,与之签订售房协议并支付了合理对价。在此情形下,张凤花作为善意第三人,其购房行为应受到法律保护。因此,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第二,关于高国立主张榆次区民政局向法院出具的证明未经质证,不应作为证据使用。同时,高国立在二审审理期间,主张对结婚证进行鉴定,原审法院未予准许。经本院审查查明,原审法院调取该证据后,已由高国立发表了意见,并且该证据并非本案认定的关键证据。所以,原审法院审理程序合法,并无不当。关于在二审期间人民法院未予准许高国立申请鉴定的问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以及相关法律规定,高国立要求鉴定结婚证的真伪,应当在一审期间举证期限内提出。因此,原审法院未予准许该申请,程序合法,并无不当。第三,关于高国立主张本案应当中止诉讼的问题。本案在原审审理过程中,因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所列举的中止诉讼的情形,所以原审法院未予中止诉讼,并无不当。针对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高国立的再审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三)、(四)、(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高国立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门 华代理审判员 刘 涌代理审判员 孙成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婷婷 微信公众号“”